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長沙召開不動產司法拍賣涉稅事項辦理聯席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關于進一步優化不動產司法拍賣涉稅事項辦理的意見》(下稱“意見”),并就不動產司法拍賣涉稅事項辦理有關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意見》對下列事項進行了明確:
▍拍賣公告中不得要求買受人承擔全部交易稅費
交易雙方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相關稅費,被執行人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買受人繳納契稅、印花稅等稅費。人民法院應落實稅法關于由相應主體依法承擔稅費的規定,不得在拍賣公告中要求買受人概括承擔全部稅費,以提升拍賣實效,更好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法院可向稅務機關查詢不動產涉稅情況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因調查被執行人不動產狀況和履行能力需要,可向被執行人不動產所在地或被執行人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調查取證介紹函》,并按規定提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稅保密信息查詢申請表》和有效身份證件查詢被執行人及其不動產涉稅情況。人民法院因處置被執行人不動產需要,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若干問題的規定》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定向詢價和應繳稅費測算。
▍明確依法繳納稅費后才能辦理過戶
人民法院在拍賣、變賣不動產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債后,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不動產處置成交告知書》,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不動產成交價格或以物抵債價格計算,從而確定本次處置應繳稅(費)金額,不動產拍賣環節的稅費應在辦理過戶手續前依法繳納,人民法院應在拍賣款中扣除被執行人應承擔的稅費并繳入稅務機關指定賬戶,買受人應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承擔的稅費。
▍明確以物抵債稅費由雙方各自負擔
不動產司法拍賣流拍后,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接受不動產抵債的,視同買受人,被執行人視同出賣方,交易稅費由買賣雙方依法各自負擔。
▍明確稅務機關和法院的處置權移交
人民法院需處置的被執行人不動產被稅務部門在先查控的,稅務機關應將該不動產處置權移交人民法院并依法申請受償。稅務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受償被處置不動產歷史欠繳稅費,被執行人系企業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執行人注冊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受償,被執行人系個人的(包括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由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受償。
▍明確法拍后可申請代開發票
不動產拍賣環節稅費繳納后,稅務機關應當即時開具完稅(費)憑證。被執行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向買受人開具發票或申請代開發票。被執行人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應向稅務機關辦理解除非正常戶手續,稅務機關在解除非正常戶后應為其提供發票或代開發票。被執行人拒不配合開具發票或申請代開發票的,由買受人憑《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完稅(費)憑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此次新規的明確,使以往不動產司法拍賣稅費事項辦理中的痛點、難點得到了切實解決,提高了民事執行財產處置效率,進一步實現了對“切實解決執行難”工作的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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