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財政部發布《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財金[2022]87號),對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置方面做出了明確性的禁止行為,其中,明確規定金融企業所轉讓的不良資產不得折價轉讓給該資產原債務人及關聯企業等利益相關方。
銀行及AMC轉讓不良資產
不得折價讓原債務人回購
債務人操作回購自身不良債權其實是不良資產行業內較為常見的現象,其合法性與合理性也成了業內一個具有爭議的內容。此前財政部與銀保監也多次發文涉及過此方面內容,但8月2日財政部發布的87號文將嚴禁債務人回購自身不良做出了更多解釋。
87號文第六條:
金融企業不良資產對外轉讓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原則,及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嚴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風險,不得通過處置不良資產進行利益輸送。嚴禁通過虛假轉讓不良資產,掩蓋金融企業真實資產質量情況。所處置的不良資產(包括銀行初次轉讓以及資產管理公司后續轉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原債務人及利益相關方債務重組、資產重整外,不得折價轉讓給該資產原債務人及關聯企業等利益相關方。其中,資產管理公司以批量轉讓方式購入的不良資產應當主要采取清收、債務重組、債轉股等方式進行處置。金融企業應當對不良資產處置建立檢查抽查制度,嚴厲打擊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