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新冠病毒仍在持續變異,國內新發疫情不斷出現,防控形勢仍然嚴峻復雜。受疫情影響,一些拍賣企業要求暫停集中性現場拍賣活動,那么實踐中暫緩拍賣應該怎么處理?中拍協法律咨詢委員會委員劉雙舟教授為您解答。
一、暫緩拍賣時是否需要發公告?
此次因疫情防控暫緩拍賣活動亦即中止拍賣。
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五種情形應之一當中止拍賣:“(一)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的;(二)第三人對拍賣標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有爭議并當場提供有效證明的;(三)委托人在拍賣會前以正當理由書面通知拍賣企業中止拍賣的;(四)發生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暫時不能進行的;(五)出現其他依法應當中止的情形的。”同時要求:“中止拍賣由拍賣企業宣布。中止拍賣的事由消失后,應恢復拍賣。”
因此,第一,遇到疫情、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拍賣企業可以宣布中止拍賣。第二,宣布中止拍賣的方式《拍賣管理辦法》沒有明確要求。實踐中,已經開始競買登記的,應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競買人;有條件的可以在合適的媒體或網站等發出中止拍賣的通知。
二、恢復拍賣是否需要再發公告?
恢復拍賣也就是原有的拍賣程序繼續進行的意思,因此,拍賣中止前已經完成的程序仍然有效,不需要重復進行。
如果是在發布了拍賣公告后發生的“拍賣中止”,恢復拍賣時,原則上不需要發布拍賣公告,如果要發也只能叫做“恢復拍賣公告”,目的是告知恢復拍賣的具體時間和地點等信息。
三、拍賣公告發布后發生“拍賣中止”的,是否允許新的競買人登記?
拍賣公告發布后發生“拍賣中止”存在兩種情形:
第一,宣布“拍賣中止”時,競買人登記的時間還未截止。這種情況下,恢復拍賣時應發布恢復拍賣公告,并應允許新的競買人參加登記競買。因為這樣做既對委托人有利,也不損害已經辦理競買登記手續的競買人的實際利益。
第二,宣布“拍賣中止”時,競買人登記的時間已經截止。這種情況下,恢復拍賣時,不應再發布拍賣公告,原則上也不再接受新的競買人登記。
如果委托人要求繼續允許競買人登記的,可以再次發布拍賣公告,但應通知已經登記的競買人,并予以合理解釋,因為這種情況下,已登記的競買人并未付出實際費用,再次公告并允許新的競買人參與,不會給原有的競買人造成實際損失。
--來源:中拍協訂閱號